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5-05-27 19:39:00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张家口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张家口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13类农村产权交易规则》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新品种权、新技术等。

第三条  张家口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为农业类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合同签订、价款结算等服务。

第四条  自然人所持有的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可直接申请交易;法人所持有的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需经本单位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需要符合“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第五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服务要符合法律法规。

第七条  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组织交易服务:

(一)协议方式;

(二)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受理出让申请

 

第八条  出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出让农业类知识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其中,专利权属证明须提供专利权登记簿副本、商标须提供商标档案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物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第四章  受理受让申请

 

第十一条  受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受让农业类知识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中心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五章  公开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张家口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选择拍卖方式出让的,信息发布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选择招标方式出让的,信息发布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出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可以延期或在变更流转底价等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发布。申请人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十八条  受让申请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后,交易中心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未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第十九条  出让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中心选择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第六章  合同签约和款项结算服务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应为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等交易款项实行无息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颁证认定的基层经济型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交易中心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出具《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张家口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涉及权属变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七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家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转让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标的物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产权交易情形的;

(二)出让方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批程序等,擅自出让产权的;

(三)出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不完整的;

(四)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中心要求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者违规作为的;

(五)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服务等情况的;

(六)影响交易活动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的;

(二)交易当事人无故不推进流转交易进程,经交易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三)自首次信息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四)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经确认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张家口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县(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