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5-05-25 21:47:00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张家口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张家口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13类农村产权交易规则》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张家口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全部或部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以有偿退出(包括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方式流转的行为(采取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让渡股权的,不属于股权交易范围)。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
(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下列情形在交易中心依法公开交易:
(一)集体赎回,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二)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
第七条 采取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让渡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办理,或经当地主管部门授权由交易中心负责办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标的所在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属明晰,未被冻结、查封;
(四)交易双方必须遵守村规民约,承认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章程;
(五)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相关规定;
(六)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组织交易:
(一)协议方式;
(二)拍卖、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受理出让申请
第十条 出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权属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交易中心。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由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相关材料的,书面形式一次告知。
第四章 受理受让申请
第十三条 受让申请人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请受让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由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相关材料的,书面形式一次告知。
第五章 公开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张家口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选择拍卖方式出让的,信息发布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因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自行承担损失,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出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可以延期或在变更流转底价等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发布。申请人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二十条 受让申请人按要求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后,交易中心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未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出让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中心选择拍卖、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第六章 合同签约和款项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签订当地主管部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制订的交易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可选择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等交易款项实行无息结算。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颁证认定的基层经济型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交易中心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出具《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张家口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告。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七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标的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产权交易情形的;
(二)出让方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批程序等,擅自出让产权的;
(三)出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不完整的;
(四)交易当事人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对交易中心要求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者违规作为的;
(五)受让方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等情况的;
(六)影响流转交易活动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标的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的;
(二)交易当事人无故不推进流转交易进程,经交易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三)自首次信息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四)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经确认流转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易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当事人对交易中心工作有疑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家口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县(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参照执行。
张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